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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时间: 2024-05-16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号:[ ]

信息索引号 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05-16
发布机构 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向王先生借钱周转,并答应以李某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最终约定王先生借给李某40万元,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随后,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了房产抵押公证,李某将房产证交由王先生保管,但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某无力偿还。后该房屋被第三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无法处置该房产,后悔当时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房钱两失”。

 

案例分析:

王先生与李先生虽然已就房屋办理了抵押权公证,但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