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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废刘风梅位于杏花岭区沙河堡10号1幢3单元6层18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的公告

时间: 2026-05-06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字号:[ ]

因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00007457

刘风梅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40107002003GB00018F00010002

杏花岭区沙河堡10号1幢3单元6层18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5)晋0105执恢535

公告单位: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 5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