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压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公示第154号
时间: 2024-12-30 来源: 业务监管科 字号:[ 大 中小 ]
信息索引号 | MB1791983/2024-00166 | 分类 | 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4-12-3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坚决扛起古树名木保护的政治责任,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60号)《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太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并自然资发〔2023〕2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就进一步压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园林、林业部门是全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制定、数据备案、监督考核、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其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市林业部门负责。
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并确定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管理责任、抢险复壮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的具体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详细规划阶段予以落实;在详细规划编制或修改时,落实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内容;将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的古树名木普查数据、保护范围、保护要求等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古树名木普查、鉴定、建档、挂牌、日常养护、复壮、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保险以及科研、培训、宣传、表彰奖励等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市文物部门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古树名木和文物的协同保护工作,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配合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完成古树名木保护科研示范基地创建、研学、宣传等活动。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移植、建设工程项目避让等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古树名木避让、保护等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与园林、林业部门协作,及时共享全市古树名木违法犯罪信息。
市水务部门负责在推进水体沿岸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时,做好古树名木生存环境保护,并做好水利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树木运输环节检查工作,配合完成防范打击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古树名木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乡村振兴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结合,利用古树名木文化宣传提高乡村知名度,助力乡村振兴。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将古树名木文化宣传纳入城市文旅宣传中,配合园林、林业部门打造古树名木文旅线路。
市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二、管护主体
古树名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每株古树名木应当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
(一)管护责任单位
管护责任单位按照方便、就近、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
1.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其管理机构为管护责任单位;
3.林场、风景名胜区、城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及其他林业用地范围内的,其管理机构为管护责任单位;
4.机场、铁路、公路、水利设施、殡葬设施等用地范围内的,其管理机构为管护责任单位;
5.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附属绿地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养护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6.乡镇公共绿地、广场、道路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责任单位;
7.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用地范围内的,所在社区居委会为管护责任单位;
8.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所在村民委员会为管护责任单位;
9.征收土地范围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10.国有储备土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护责任单位。
管护责任单位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属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管护责任单位。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对象、管护责任、管护要求、管护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变更、转移手续。
(二)管护责任人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确定管护责任人,并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约定管护对象、管护要求、管护期限、管护费用、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监督管护责任人按照管护协议的要求,履行管护职责。
三、管护职责
(一)日常养护。管护责任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管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养护,并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二)日常巡护。管护责任人每月开展不少于10天的日常巡护,若遇极端天气应加大巡护频率,包括查看古树名木生长状况、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等,并做好巡护记录。
(三)报告异常情况。发现以下情况,管护责任人应及时报告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及时向乡镇(街办)和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分别报告:
1.出现枯死枝、断枝、劈裂枝、过重枝等安全隐患,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
2.遭受有害生物侵害、自然损害、人为损害,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
3.古树名木死亡的;
4.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四)接受指导监督。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应接受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书确定的其他管护责任。
四、建设工程避让管理
(一)保护要求
古树名木应当进行原址保护,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系生长实际,设置相应的保护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为林沿向外五米。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擅自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修建道路、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敷设管线、架设电线;
2.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水污物、倾倒冰雪、播撒融雪剂等对树木生长环境造成损坏的活动;
3.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存环境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避让审批
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组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特级、一级保护古树报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二级保护古树报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制定保护方案和实施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养护、复壮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移植管理
(一)移植条件
禁止移植特级、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符合下列条件确须移植的,可以申请移植:
1.对公众生命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2.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确无法避让的。
(二)移植流程
1.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移植方案,包括移植理由、树种、树龄、保护级别、移入地基本情况及适宜性评价、移植技术和养护措施等;
2.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移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3.专家论证通过后,市行政审批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步将批准情况书面告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4.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上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的养护费用,符合移植条件1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符合移植条件2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移植后,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档案,重新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死亡鉴定管理
发现古树名木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应立即报告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上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二级保护古树、一级及特级保护古树名木分别由市级、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据古树名木所具有的科学、文化等价值,提出处置意见后,在古树名木名录中进行死亡登记。死亡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原址保留其自然风貌,如有采伐、移除必要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因偷砍滥伐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古树名木灭失的,二级保护古树、一级及特级保护古树名木分别由市级、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在古树名木名录中予以注销。
七、保护管理制度
(一)养护制度
古树名木的养护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
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2016)《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程》(LY/T 3073-2018)等技术规范,制定养护方案,指导、督促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落实。
专业养护由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保护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情况,设立古树名木抢救复壮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积极开展长势濒危、衰弱古树名木抢救复壮工作。
(二)巡查制度
建立古树名木巡查、检查制度,纳入本级林长制考核范围。市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级林长巡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乡镇(街道)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村(社区)级林长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检查内容包括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复壮救治、设施维护、防灾抢险、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查、检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特级保护古树至少每2个月一次;
2.一级保护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一次;
3.二级保护古树至少每6个月一次。
(三)打击防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园林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全市古树名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古树名木资源分布、补充调查结果、保护管理工作和打击违法犯罪等信息。林业部门、园林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古树名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破坏古树名木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林业部门、园林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8日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5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太原市金刚堰路2号412室 邮编:030009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lging312@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刘林芳
联系电话:7326312、13186131290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0日